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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t体育手机版教学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2-09-23 17:38:44 点击率: 字体大小:

bet体育手机版教学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是确保实验室教学工作正常进行的前提保证,为了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全院师生员工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国家教委第20号令)、《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28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等及《bet体育手机版教学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司实验室的实际工作特点,进一步确保实验室安全,防止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发生,优化实验环境,保证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实验室是指我司开展教学工作的实验场所,实验室安全工作是校园综合治理和平安校园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创建安全、卫生的实验室工作环境是各实验室及广大师生员工的共同责任和义务。


第二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公司各教学实验室安全工作由公司党政办牵头、教务科实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贯彻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在书记、经理领导下,根据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分级负责制。成立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各实验室主任为所在实验室安全负责人,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本实验室安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和规章制度(包括制度规定、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组织、协调、督促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定期、不定期组织实验室安全检查,并组织落实安全隐患整改工作;组织本实验室安全环保教育培训,实行实验室准入制度;及时发布、报送实验室安全环保工作相关通知、信息、工作进展等。根据实验安全工作计划开展本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工作。各实验室应设定一名兼职安全员,安全员协助实验室负责人具体负责该实验室的安全工作。安全员对实验室的安全负有检查、监督的责任,有权制止有碍安全的操作,纠正安全违章行为并需具备一定的安全知识与技能。

第五条 各级领导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规定,提出确保安全的具体要求,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突发事故模拟演练,经常对教职工和员工进行安全教育。

第六条 各实验室应根据自身特点与实际情况,制定安全条例和安全操作规程等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并张挂在实验室明显区域,严格贯彻执行。制作适合本实验室的安全教育片,以直观形象的图片、通俗易懂的语言、具体详实的数据和生动的案例,向实验人员进行实验安全基本常识、安全原则教育。实验室要把安全知识、安全制度、操作规程等列为实验教学的内容之一,新进实验室人员必须先接受安全教育,掌握基本安全知识和技能,才能进入实验室工作、学习。

第七条 在实验室工作、学习的所有人员均对实验室安全工作和自身安全负有责任,须遵循各项安全条例,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开展实验,配合各级安全责任人和管理员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排除安全隐患,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临时来访人员须遵守实验室的安全条例。


第三章 消防安保


第八条 保持实验室设备、设施及环境清洁卫生。仪器设备、材料、工具等物品要摆放整齐,布局合理。各实验室应及时清理废旧物品,不得堆放与实验室工作无关的物品,保证安全通道畅通,严格做到三查、四防、五关(查电路、查仪器设备、查试剂存放;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关门、关窗、关水、关电、关气)。

第九条 实验室必须配备充足适用的消防器材(如灭火器、消防栓、防火门、防火闸等),置于位置明显、取用方便之处,并指定专人负责,妥善保管。在非应急状况下,不得随意移动或损坏,并定期检查更新。

第十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应熟悉消防器材的放置地点,学习消防知识,熟悉安全措施,熟练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如遇火灾事故,应及时切断电源,冷静处理。

第十一条 实验室应根据潜在危险因素配置相应的消防器材(如灭火器、消防栓、防火门、防火闸等),烟雾报警、监控系统、应急喷淋、洗眼装置、危险气体报警、通风系统(必要时需加装吸收系统)、防护罩、警戒隔离等安全设施并配备必要防护用品,加强实验室安全设施的管理,切实做好更新、维护保养和检修工作,确保性能完好,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十二条 实验室应有严格的用电管理制度,对进入实验室工作学习的人员,应经常进行安全用电教育,严禁超负荷用电。实验电气设备处于工作状态时,必须有人在场监管,确实需要长时间连续工作的实验,电气设备须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和监管措施,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第十三条 实验室内电气设备的安装和使用管理,必须符合安全用电要求。实验室内应使用空气开关并配备必要的漏电保护器;电气设备应配备足够的用电功率和电线,不得超负荷用电;电气设备和大型仪器须接地良好,对电线老化等隐患要定期检查并及时排除;使用高压动力电时,应穿戴绝缘胶鞋和手套,或用安全杆操作;实验室固定电源插座未经允许不得拆装、改线,不得乱接、乱拉电线,不得使用闸刀开关、木质配电板和花线。有人触电时,应立即切断电源,或用绝缘物体将电线与人体分离后,再实施抢救。

第十四条 无需配备加热设备的实验室,严禁使用包括电炉、电取暖器、电水壶、电煲锅、电热杯、热得快、电熨斗、电吹风等各种类型的电加热器具。实验中必须使用明火时,须加强防范措施,做到用火不离人,危险范围内要清除可燃物品。

第十五 条实验楼(室)应按规定设置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不得在实验室堆放与实验需要无关的杂物、可燃物、易爆物。

第十六条 实验室在涉及压力容器、电工、焊接、振动、噪声、高温、高压、辐射、强光闪烁、细菌疫苗及放射性物质的操作和实验时,要严格制定相关操作规程,落实相应的劳动保护措施。

第十七条 各实验室要建立安全值班制度。实验室值班人员或工作人员下班时,必须关闭电源、水源、气源、门窗,剩余药品必须妥善保存。当班教师要配合值班人员进行安全检查。


第四章 环境安全


第十八条 实验室须充分认识环境安全管理的重要性,不得随意排放废气、废物、废液,不得污染环境。

第十九条 严禁在实验室区域吸烟、烹饪、用膳,不得让与工作无关的外来人员进入实验室,不得在实验室内留宿和进行娱乐活动等。

第二十条 各实验室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收集、存放有毒有害废液、化学及生物固体废弃物的管理工作。学校定期收集和处理有毒有害废液和固体废弃物。处理工作实施分类收集、定点存放、专人管理、集中处理的工作原则。

第二十一条 化学废弃物应遵循兼容相存的原则,盛装化学废弃物的容器要密闭可靠,不破碎泄露。容器外加贴标签,注明废弃物内容和品名,分别收集和存放。使用剧毒化学品实验产生的废液、容器等不得随意丢弃、掩埋或水冲,应先参照国家《剧毒化学品安全处置规范》进行无害化处理,再送专门机构予以处理。

第二十二条 新建、改造、扩建实验室时必须将有害物质、有毒气体的处理列入工程计划一起施工,并坚持竣工合格验收制度。

第二十三条 对实验动物、植物,要有专人负责,落实实验动植物管理措施。妥善处理实验动植物的尸体、器官和组织,对实验样品应集中冷冻存放,定期统一销毁,严禁随意丢弃。经有害生物、化学毒品及放射性污染的实验动物尸体、器官和组织等,单独封装并进行标注,不得混杂在其它实验动物废弃物中处理。

第二十四 条生物化学类实验废弃物应用黄色专用塑料袋进行包装分类收集,做好标识;锐器类废弃物需另行妥善包装;被病原微生物污染过的废弃物须先在实验室进行有效灭菌(灭活)后方可送储。

第二十五条 病原微生物要有专人负责,建立健全领取、储存、发放登记制度,领用时必须经实验室负责人批准。对实验剩余的病原微生物要及时做好妥善保管、规范处理,并作好详细记录,绝不允许乱扔乱放、随意倾倒或自行销毁。病原微生物废弃物,处理前应先消毒再集中收集,交由有资质的单位销毁处理。

第二十六条 放射性废弃物的处理和贮存应有专人负责,必须向有关部门申报,办理相关手续并严格按照环保部门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置。


第四章 危化品及放射性物品安全


第二十七条 本管理规定危险化学品,是指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放射性物品是指含有放射性核素,并且其活度和比活度均高于国家规定的豁免值的物品,或产生预定水平χγ电子束、中子射线等的电器设备。

第二十八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的单位要认真贯彻国家和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建立严格的危险化学品和放射性物品登记、交接、检查、出入库、领取清退等管理制度,要建立账目,账目要日清月结,做到账物相符。

第二十九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的单位要制定安全使用操作规程,明确安全使用注意事项。实验人员必须配备防护装备方可参与有关实验。员工使用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时,教师应详细指导监督,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使用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的实验教学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对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的使用安全负直接责任。

第三十条 实验室防火防爆工作应以防为主,了解各类有关易燃易爆知识及消防知识,严格杜绝火灾隐患。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应本着用多少领多少的原则,尽可能少存放。对不得不存放的危险品应根据危险品的化学特性分类存放在条件完备的专用储存柜内。化学性质或防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化学危险品不得在同一储存柜存放。对易燃、易爆、剧毒及细菌疫苗等危险品,要严格按双人双锁的管理规定妥善保管,具备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并作好详细记录。

第三十一条 凡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实验室,入口处必须贴放射性危险标志,安装必要的安全防护联用锁及报警装置或者工作信号装置。实验工作人员须佩带个人放射计量仪,定期接受个人放射剂量监测,做好安全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宣传和教育工作,严格遵守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操作规程和使用规定。


第五章 特种设备安全


第三十二条 本管理规定所称特种设备是指院实验室涉及生命财产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起重机械。

第三十三条 公司购置的特种设备,其设计、生产单位必须是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取得许可的单位。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境外制造的特种设备,必须符合我国有关特种设备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性标准及技术规程的要求。特种设备的安装调试、质保期内的维护工作原则上由生产厂家负责实施,以确保安装、维护的质量和使用安全。特殊情况需由其他单位承担的,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安全资质证书。

第三十四条 实验室压力气瓶必须分类分处保管,直立放置时要固定稳妥,不可靠近热源,可燃、助燃性气体气瓶与明火距离不小于10m。气瓶须防止烈日曝晒,禁止敲击和碰撞;外表漆色标志要保持完好,专瓶专用,严禁擅自改装其它气体。易燃气体气瓶和助燃气体气瓶不得放在一起;盛装易起聚合反应或分解反应气体的气瓶,应避开放射性射线源。


第六章 仪器设备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 实验室要加强各类仪器设备的安全管理,定期维护、校验、保养,标定。对有故障的仪器设备要及时检修,并做好维护保养和检修记录。对冰箱、高温加热、高压、高辐射、高速运动等有潜在危险的仪器设备尤其要加强管理;对精密仪器、大功率仪器设备、使用强电的仪器设备要保证接地安全,并采取严密的安全防范措施,对使用时间过长以及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设备应及时报废,消除安全隐患。

第三十六条 各实验室必须制定仪器设备安全操作规程,使用仪器设备尤其是大型仪器设备的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三十七条 仪器设备安全工作责任到人,仪器设备的管理人员为该仪器设备的安全负责人,在使用过程中须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应向领导与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解决。

第三十八条 个人领用或借用并由个人保管的仪器设备(如笔记本电脑等),领用人或借用人要妥善保管,避免损坏或丢失。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应报设备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责任赔偿。


第七章 安全与环保检查


第三十九条 实验室安全与环保检查包括例行检查、专项检查和不定期检查三种方式。实验室所在单位要高度重视实验室安全与环保日常管理工作,认真建立本单位实验室安全与环保防范保障体系,将例行安全检查工作作为体系的重要内容固化执行,认真落实实验室安全与环保专项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工作。

第四十条 实验室主任负责,自主安排例行检查工作,节假日前夕组织专项检查,平时不定期抽查(每月不少于2次),如实填写检查记录,对安全隐患提出整改要求,跟踪、落实整改情况;学校由教务处实验与实践管理科负责牵头,加强实验室的巡查工作,并会同保卫处、国有资产管理处等相关部门对全校实验室安全与环保重点部位进行例行检查,每学期不少于2次,对隐患与问题发限期整改通知书,并将检查情况予以汇总通报。

第四十一条 检查内容

1.组织管理

1)实验室安全与环保管理组织体系建设情况;

2)实验室安全与环保工作责任人姓名、手机等信息是否正确公示于实验室门上等醒目位置;

3)实验场所及仪器设备安全与环保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是否完善并正确张贴;

4)是否签订安全责任书,明确详细职责并责任到人;

5)实验室安全与环保知识年度培训计划与实施情况;

6)是否按要求对24小时运行设备建立巡查和交接制度,进行日常安全检查,做好检查、整改记录;

7)是否建立符合本实验室情况的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2.仪器设备及物料管理

1)实验室仪器设备(特别是高精仪器设备、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高温高电压设备、易燃易爆设备、超低温及特种实验设备等)的使用管理是否规范,是否挂有定期检查和巡查记录;

2)易燃、易爆、剧毒及细菌疫苗等危险品,是否严格按双人双锁的管理规定妥善保管;

3)各类化学品尤其是有毒有害化学品及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使用、存放、管理是否规范;

4)病原微生物菌种的使用、存放、管理是否规范(含生物安全柜定期安检与记录),是否符合生物安全实验室等级要求;

5)实验室各类有害废弃物的存放、管理与处置是否规范。

3.场所安全、人员防护及卫生管理

1)实验室功能分区与布置是否正确合理;

2)实验室及实验场所必需的安全警示标识、标志是否完善;

3)实验室必备紧急安全设施(如:灭火器、消防沙、消防栓、急救箱、紧急喷淋器、洗眼器等)是否合格可用;

4)实验室通风条件是否符合要求;

5)实验室安全通道是否畅通且有明显标志;

6)实验室工作人员及员工个人防护是否规范;

7)实验室水、电、门窗是否安全;

8)实验场所卫生状况是否整洁。

第四十二条 实验室需按学校要求将每次统一检查与整改落实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实验室主任签字后报教务科存档管理。


第八章 事故处理及奖惩


第四十三条 发生事故时,要积极采取有效应急措施,及时处理,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发生较大险情,应立即报警。

第四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实验室和个人,我司有权停止其实验和作业,令其限期整改。凡被责令整改的实验室,要采取相应的限期整改措施,经各有关部门检查合格后,方可恢复工作。

第四十五条 对玩忽职守,违章操作,忽视安全而造成了被盗、火灾、中毒、人身重大损伤、污染、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损坏等重大事故,实验室工作人员要保护好现场,并立即逐级报告学院领导、保卫处、教务处等有关部门和学校主管领导,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对隐瞒或歪曲事故真相者,将予从严处理。

第四十六条 集团有关部门对安全事故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做出处理意见。对造成严重安全事故的,追究肇事者、主管人员和主管领导相应责任;情节严重者,要给予纪律处分,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七条 对于一贯遵纪守法,在保证设备安全运行及文明操作实验中有显著成绩者;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积极采取措施补救、排除险情,避免或减少伤亡事故发生或国家财产损失者;事故发生时,奋力抢救生命和国家财产有突出贡献者,学校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适用于bet体育手机版管辖内各教学实验室。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保卫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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